武汉基坑支护施工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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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基坑开挖应根据本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支护桩施工、冠梁和腰梁施工、锚索和锚杆施工、搅拌桩和旋喷桩施工、土方开挖方案。
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作硬地化处理并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壁土体中,并经常巡视,发现排水沟或地面开裂,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3、施工中应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资料进行校对,当地质资料与实际相差较大时通知设计单位,以便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和变更。
4、支护桩施工前,应查明是否有地下管线的地下障碍物,若有应将使用中管线移位,废弃不用的地下管线和地下障碍物则清除。
5、锚索应先进行抗拔验收试验及确认张拉锁定,满足设计抗拔力方可开挖施工。
6、严禁在基坑周边2.0m范围内夫放材料及行使车辆。在基坑周边2.0m外堆放材料和行使车辆时,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20 kPa。
7、本基坑东北侧邻近人行隧道,隧道两侧已施工两排Φ600(局部Φ800)的混凝土钻孔灌注桩。邻近隧道处锚索施工锚孔时应注意避开已有桩身,确保人行隧道安全。
8、基坑开挖过程中,做好挖土机械、车辆的通道布置、挖土的顺序及周围堆土位置安排,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8、若基坑进行超挖,开挖深度超过设计深度0.3m以上,必须经设计人员同意,并需对基坑支护重新验算安全后才能进行。
9、基坑开挖应和主体结构基础施工密切配合。当开挖至设计基坑底标高时应及时浇筑垫层封底并进行底板和基础施工。
10、在挖土和撑锚过程中,由专人作检查、观测,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11、应严格遵循“动态设计与信息化施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
fmy0529 2015-10-12 12:00
其他2个回答
游客 2015-10-12 12:00
(一)实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专项论证制度。

(二)规范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检测与监测工作行为。

(三)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管理。

(四)统一建筑深基坑工程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的范围

下列工程应实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设计图纸专项审查的深基坑支护工程。

(二)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基坑工程。

三、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专项论证审查制度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支护施工方案、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控制方案等,实行二级审查制度。 一般基坑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下列深基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装修'>武汉市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对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论证审查:

(一)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9m的深基坑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9m但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复杂的

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单位与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深基坑工程。

(四)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要求需进行施工方案论证的深基坑工程。

(五)已经通过施工方案专项论证的工程,需要进行对原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的。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施工方案专项论证的深基坑工程。

四、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检测工作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组织实施施工检测工作。检测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三)具备下列基本检测项目:

1.所有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常规建材检测;

2.支护桩结构的桩身完整性检测;

3.水泥土桩的桩体完整性检测;

4.土层锚杆的拉拔力检测;

5.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结构的焊缝质量检测;

6.深井降水的含砂量检测;

7.其他必要的检测项目。

(四)检测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缺陷的,应及时向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工作管理

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须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建设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及其邻近建筑、道路、管网等进行全程监测。监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二)监理单位必须对监测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理。

(三)下列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武汉建筑业协会建筑检测试验工作委员会对监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1.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

2.临近主干道或者周边存在重要道桥、管网或文物保护建筑的深基坑工程;

3.邻近建筑、道路、管网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深基坑工程。

(四)实行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在土方开挖以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将每一次的监测结果及时报告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若出现重大险情或重大异常情况,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管理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各方必须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报审。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03]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签发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与变更设计图纸。

(四)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程旁站监理,发现擅自变更设计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发现擅自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七、建筑深基坑工程应急处理工作管理

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应急处理组织领导工作,保证应急机制正常有效运转;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应急处理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应急工作预案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组织领导与人员职责;

2.信息报告、传递程序;

3.预警制度与应急反应;

4.应急工作技术处理方案;

5.应急资金、材料、工具等;

6.其他。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启动应急反应机制:

1.基坑开挖以后至基坑回填以前,遇长时间较大降水天气;

2.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发生突变的;

3.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变形总量或变形速率接近预警值的;

4.邻近建筑、道路、地下管网监测结果出现突变,或者裂缝急剧加大的;

5.基坑支护结构失效或产生坑底土体隆起、砂层突涌等现象的;

6.深基坑支护结构长期暴露的;

7.其他紧急情况。

(三)基坑开挖阶段,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备有相应的应急物质材料。

八、本规定自四月一日起执行。
游客 2015-10-12 12:0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

第七条 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必要时应给予补勘。

第十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精心设计,满足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安全的要求,并依据周边环境、工程及水文地质、施工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第十一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单位应遵守《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暂行规定》(WBJ-1-2001),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按信息化施工方法进行变形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或主要股东)单位。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喷锚、排桩、桩锚、土钉墙、地下连续墙、水泥土档墙等),支撑体系(钢结构支撑、钢筋砼支撑等),地下水处理(侧壁帷幕、水平封底、深井降水等)。

第十五条 承接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深基坑支护设计为安全等级一级或局部有一级安全等级要求的工程应由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接(单纯使用喷锚支护的工程可由二级专业喷锚支护企业承接)。承担支护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支护形式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

第十六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第十七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签章,并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定认可。

第十八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经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时,建设单位须向市设计审查办公室申请变更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增设护栏和警示牌等,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隐瞒不报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浇筑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工后,要尽早回填(有“后浇带”的工程,也应分期回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为勘察、设计、监测、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指定或随意减少监测项目。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全过程的监理。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监督施工和监测单位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工程特点,制订监理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应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市建管办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特点,制订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等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 实 施

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投标活动,按本市现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监测单位编制、经设计单位认可的监测方案。设计文件经市设计审查办公室审查批准并核发《建筑工程专项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办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报送以下资料:1、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通知书);2、深基坑支护工程专项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3、主体及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4、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5、桩基施工许可证; 6、支护工程和主体工程招标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7、支护及开挖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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