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清楚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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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厅、市(地)、县(市)国土局(处),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 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和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明确其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使用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土地的单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土地证书,明确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条规定的土地证书的发放,以及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办理的有关土地证书的清理、更换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统计,并进行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土地调查统计数据,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控制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合理地组织垦荒造地,扩大耕地面积。开发、利用荒山、荒地、滩涂、岛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耕地垦复基金。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沙、采石、挖土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任何单位需要取沙、采石、挖土的,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从事经营性开采沙、石、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应缴纳资源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从事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砂、石、土的,按《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水库、堤防等水利设施和科学试验的土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特种农产品基地的土地,应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初步拟定用地面积和范围。

  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规定。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签订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含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多余劳动力安置方案,下同)。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征地报告和下列附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征用、划拨土地地形图;设计部门绘制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征用、划拨土地的协议书;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

  (四)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办理用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在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同时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对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并在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发生争议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

  县级(不含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含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下同)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

  省辖市、自治州和装修'>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专员公署批准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

  广州市、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十五亩以下,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下。深圳市人民政府对经济特区范围外批准耕地十五亩以下,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下。

  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以上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征用菜地、旱地、园地和鱼塘,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为准。

  2、征用已种植但尚未收益的园地,可按长势与邻近同类作物园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偿。

  3、征用用材林地和经济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为该种林一代林产值除以一代林生长周期。

  4、征用其他土地,按不超过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百分之五十的额度内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人工林地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值补偿;非人工林地,被征用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或者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费

  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拆除单位或私人的房屋设施,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产价标准补偿给原单位或个人;房屋所有者要回房屋产权的,建设单位按原有建筑面积补回质量相当的房屋。对拆迁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私人房屋,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专员公署批准,补偿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情况合理补偿;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国家建设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林地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每亩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宅基地和未计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由劳动部门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有安置能力的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第十七条 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应相应减免。减免的粮食指标和供应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口粮差价,属国家和省的建设项目,由省承担;属市(地)、州、县(市)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地)、州、县(市)承担。农业税的减免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耕地被征用造成口粮低于当地农村中等口粮水平的,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省、市(地)、州、县(市)人民政府安排解决。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经批准划拨、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生产用地的国有土地,视其投入情况,按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百分之七十的额度内给予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按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因抢险或军事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用地,并报当地人民政府,随后办理征地、划拨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建住宅用地,应向乡(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居民兴建住宅用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控制。每户用地限额:

  平原地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区和城市郊区以及乡(镇)非农业户,六十平方米以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以上用地限额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用地标准。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兴建住宅用地,参照当地标准,可在增加百分之二十的额度内给予照顾;超过限额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者,除按《土地管理法》有关的规定处理外,对并处罚款的,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包括超过批准用地面积),非法占用土地的;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先征待用的,每平方米罚款十至十五元。

  (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每平方米罚款十五至二十元。

  (三)挪用、占用被征地单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依法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满拒不交还的,每平方米罚款五至十元。

  (五)征用、划拨土地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执行协议的,罚款五百元以下。

  (六)违反规定滥垦土地、乱采沙石土,破坏土地资源和植被、景观以及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或土地污染的,每平方米罚款十元。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没收和罚款规定,除对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和执行外,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按省人民政府有关罚款管理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3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和1983年11月15日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省内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法,与《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游客 2015-08-09 12:00
其他2个回答
啦啦啦 2015-08-09 12: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土地管理,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经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汕头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或管委会),依据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特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市政府或管委会的国土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是特区土地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政府或管委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用,以下简称地价款),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包括造地)。地价款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或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缴付办法由市政府或管委会规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终止,应向市政府或管委会指定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登记办法由市政府或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政府或管委会统一组织,由国土局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政府或管委会制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由国土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地价、投资总额、投资期限、土地利用要求、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的附带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协议、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国土局缴付地价款;逾期未全部缴付的,国土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国土局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向国土局缴付地价款1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的,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付清地价款后,应在三十日内办理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市政府或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事先向国土局提出申请,由国土局提交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土地使用者应按市政府或管委会的规定补足地价款,并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无偿归市政府或管委会所有。土地使用者应交还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期。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续期的,应与国土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付地价款和办理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时,国土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卫生、教育、科研单位和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可以减交地价款。

前款土地使用者未经国土局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地价款;单位撤销或搬迁的,由国土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公布前,用地单位、个人同市政府或管委会及其受权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仍然有效。但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价的,应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局根据市政府或管委会规定的标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价款。

第二十四条 国土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特区产业政策,会同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管理部门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规定批准后实施。

国土局应依照经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土地。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计划或特区城市规划调整,致使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并造成损失的,市政府或管委会应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又未具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可凭出让合同向市政府或管委会办理该地块的专项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设在特区的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需经其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付清全部地价款;

(二)领有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三)除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25%以上。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三十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已付清全部地价款的,经国土局批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预售。

第三十二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应签订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转让登记,换领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增值的,转让人应向市政府或管委会缴付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费的标准,由市政府或管委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必须履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市政府或管委会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政府或管委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租赁登记。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贷款,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抵押人不履行抵押合同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从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并自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拍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并按规定缴付土地增值费。

第四十一条 抵押权人按合同约定占管或依法行使抵押权时,应当履行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地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土局负责办理下列地政事项:

(一)调查土地资源,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二)接受土地权属登记申请,核发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终止登记;

(四)拟定和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和方案;

(五)代表市政府或管委会办理统一征地,收取有关土地费用;

(六)依据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土地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三条 特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或管委会审核后实施,报省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被市政府或管委会依法征用、收回的土地,从作出征用、收回土地决定之日起注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当事人对被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政府或管委会处理。省政府认为必要时,由省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串通压价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视同非法占用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土局应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对经警告仍不纠正的,视同非法转让土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理,情节较重的,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局责令改正,并可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国土局报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可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使用权已转让、出租、抵押,但尚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应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由市政府或管委会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游客 2015-08-09 12:00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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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家装监理是做什么的啊?
家装监理,即家庭装修监理,是从工程建设监理中细化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对家庭装修的监督管理,一般是指专业化的家庭装修监理单位接受业主(装修户)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有关家庭装修的文件、法律、法规,按...
请问深圳的lv和gucci店是谁哪家公司装修的
Sze Cheong (Shanghai) Engineering Ltd.时昌(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店铺的设计,灯具的研发,幕墙的制作都是时昌下面的三个公司~上海俊力,上海德耐好,河南港银...
三房110平方简单装修下要多少钱
我南坪锯斧装饰的,我们公司老总从事土建及工装事业10多年,承接过酒店设计,楼盘销售中心,保健会所,别墅,办公室,家装等,多年积累丰富经验,注重口碑以及质量,力求完美. 可以来我们公司了解一下。 我们...